淄博公司修改注冊資金的相關規定
《公司法》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減資的幾種情形:
A、資本過剩,即公司正常生產經營或縮小公司經營規模不需要現有數額的注冊資金;
B、公司嚴重虧損,長期無法彌補;
C、因公司派生分立;
D、公司注冊資金逾期仍無法到位;
E、公司虛報、虛假、抽逃注冊資金經處罰后仍無法糾正;
F、公司回購公司股東股權,需同時辦理減少注冊資金及相應實收資金;
G、其他需要減資的情形。
(2)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金不得低于《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最低限額;
(3)公司減少注冊資金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
(4)公司的帳面或經審計后的每股凈資產高于1元的,允許按每股1元及以上的價格減資,若每股凈資產小于1元的,原則上不允許按每股1元的價格減資,減資的價格原則上不能高于每股凈資產;
(5)減資的方式若為非貨幣方式(即股東因減資而收回的資產系非貨幣),應當經依法設立的中介機構評估作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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